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 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身份证和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
第六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准时交卷,不得故意拖延。
第七条 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章 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第八条 在考场内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1、无故缺考;
2、不按制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不按规定将书包、通讯工具以及与考试有关书籍放在指定地点;
4、未出示有效证件;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与其他考生交谈;
6、未按时间交卷,故意拖延。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
1、抄袭或偷看考场内其他考生的答卷、稿纸;
2、在考场内夹带、传递纸条;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电子用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监考;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抢夺他人试卷占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使用高科技手段(设备)作弊。
第三章 考试违规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凡考试违规或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记入其学习档案,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考试违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考试严重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达两次者,作开除学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