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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03-18 11:06   审核人:

 

2015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进行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学生必须按照教育部要求,上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管理平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真核对本人招生录取相关信息和照片,发现错误应及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正。学校将复查合格的新生录取信息上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学生即取得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如果学生证遗失,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办。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其中,每学年第一学期,必须参加教育部在校生学籍资格学年电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含教育部在校生学籍资格学年电子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教育类专业开设)、实践教育课程。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以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拓展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单开实验课(包括上机课)25学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34学时计1学分;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军事课等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课外培养学分。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如社会实践)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

(一) 四年制本科生应修学分不少于160学分;

(二) 三年制专科生应修学分不少于110学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可按学校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必须按学校规定申请重新学习。学校对在校期间重新学习次数不作规定(考核违规违纪者除外)。

第十九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中的理论课程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选修课主要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难以考试的实验课程和实践教育课程可以进行考查。

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分散考试在课程课堂教学结束后的课内时间进行;集中考试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成绩考核要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方式,如无特殊要求,成绩比例按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查课程和教育实践环节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当需要时,考查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可按下列对应的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A),90100;良好(B),8089;中等(C),7079;及格(D),6069;不及格(E),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教育实习(师范类专业)、毕业实习(非师范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军事课的成绩要以军事理论考核和军事技能训练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确因残疾或某种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免于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的考核,以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 大学英语课程规定如下:

(一)本科大学英语、专科实用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二) 修完本科大学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考试。

(三)大学英语统考取得学校划定的分数以上的成绩者,能力测试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培养学分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普通话达标是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必须达到的培养要求,是其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必须要件。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普通话测试。

第二十八条 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登录成绩时,注明缺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登录成绩时,注明缺课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交试卷或未按时、按规定交试卷者,按旷考论处。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次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录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三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舞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违纪的,该课程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注明违规违纪字样,绩点为0,并参与平均学绩计算。

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准参加补考,可以正常申请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系办公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  学分绩点

第三十五条 为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对应: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增1分增加0.1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绩点折算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低于60

60-69

70-79

80-89

90-100

对应绩点

0

1.0-1.9

2.0-2.9

3.0-3.9

4.0-5.0

五级记分制成绩

不及格(E

及格(D

中等(C

良好(B

优秀(A

对应绩点

0

1.5

2.5

3.5

4.5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 × 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取学位、能否参与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课外培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三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并在网上登录。

第五节  免听、免修、自修、补考、重新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系(部)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第四十条 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本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同时提供已经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作业等)。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系(部)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各系所报免修学生名单后,通知有关系(部)进行考核。每学期的第四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分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绩点按实际成绩计算,登录成绩时注明免修。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四十一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或申请重新学习。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参加补考:

(一)因缺作业未考缺课未考的;

(二)某门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只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只计1。一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二)旷考的;

(三)补考或缓考时无故缺考的;

(四)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五)考核有违规或违纪情节的。

第四十六条  重新学习安排在本专业下一年级跟班学习,不专门开课,必须完成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包括作业、考试等)。重新学习的考核采取重新学习过程平时成绩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方式,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按实际考分计算。学校对在校期间重新学习次数不作规定(考核违规或违纪者除外)。

第四十七条 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但绩点数太低,影响到学位或辅修时,允许学生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高于原有成绩的可以覆盖,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依据。凡课程考核合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而多次重新学习的,在毕业学位资格评定时,只计为一门课程重新学习。

第四十八条 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素质拓展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再选同样的课程,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规定的学分已达到,也可放弃该选修课程的修习,不影响毕业。

第四十九条获得结业者,准予在离校后返校重新学习原专业学绩不合格课程。返校重新学习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不接受时限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业者重新学习的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第六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到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二条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两周者,由系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不论何种原因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第五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课、入学教育等,都要进行考勤。一般学习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课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五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系办公室每月应公布本系学生考勤情况,系教务员要认真填写学生考勤汇总表 辅导员要及时清核学生考勤情况,需要处理的学生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与考勤记录于每月六日前报教务处。

第七节  学习年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2年,专科生可延长1年。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必须在完成标准学制的当年6月底以前办理完毕,并必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在延长学习时间里不再享受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待遇。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参照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一联办理户籍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一联办理户籍手续。

(三)学生转学的审批手续,应在每年四月至五月及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办理。

(四)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转入学校校级审核意见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学生办理转学,必须清核缴费情况,按规定完成缴费后,方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由专科转入本科);

(四)文、理科专业不能互转(文理兼招专业可以互转);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者;

(六)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或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特殊专业和艰苦专业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或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八)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九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可连续休学,但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 休学一般在期末或期初办理,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成绩有效。

第六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奖(助)学金、贷学金等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负保留学籍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过时未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和本人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如休学一学年及以上的,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不满一学年的,视具体情况可随原专业同年级学习或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节  退学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五分之三及以上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专科生超过四年者,本科生超过六年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动员,应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九)拒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自费留学生从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予以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本人或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对此决定有异议者,可依据程序进行申诉),退学决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的,则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入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入户。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须至少学满一年、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退学学生须交清所欠各种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学习或学历证明。

(四)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不退。

(五)退学学生应在1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七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经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毕业生电子摄像,准予毕业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并修读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的或必修课1科以上(含1科)不及格者;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学分的;

(三)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四)毕业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五)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七十七条 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作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可向原所在系申请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或重新参加教学实习、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重新学习(重做)时间由原所在系办公室通知结业生本人。

第七十八条 结业生回校重新学习,其考核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重新参加教学实习、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亦要与在校生一致,不得单独组织考核或教学实践。重新学习(重做)考核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不能重新学习(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而获得结业证书者,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明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第八十条 结业生回校重新学习(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八十一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八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八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规定报刊上刊登启事后,经学校核准,可补办国家统一的证明书,学校也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学士学位

第八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符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六条 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规定报刊上刊登启事后,经学校核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制定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禁止酗酒、偷窃、伪造假证件或各种证明文件、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含公寓区)违章用电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汽化炉等炊具。禁止在校园内携带、储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学生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不得无证驾驶和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得鸣放高音、怪音喇叭;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校园内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

(四)学生不得在教学区、办公楼和学生公寓内饮酒(含啤酒)和猜拳行酒令。不得在午休、晚上熄灯后等时段在学生公寓区高声喧哗、无理取闹或播放乐曲。

(五)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一)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二)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发起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三)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人员或文艺团体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以及文艺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守学校制定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有关网络使用的规定。

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任何未经授权的正版软件产品。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九十八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九条 奖励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一百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一百零一条 各种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节  评奖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奖励名目,设立相应评奖机构,负责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定、审查以及对系级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评奖机构组成人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日常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各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各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系级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

第三节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先进团支部

(二)先进班集体

(三)各种文明宿舍(含党员示范寝室、文化建设优胜寝室、文明寝室等)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干部

(四)优秀团员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生奖学金

(八)捐赠奖学金(社会力量捐赠构成的奖学金)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二)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三)其他。

第四节  奖励条件、办法、名额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各种奖励项目的条件、办法与名额见相应项目的评审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各种奖励对参评集体和个人严格按要求进行,宁缺勿滥:

(一)在各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评奖资格后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一百一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种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应评奖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诉,相应评奖机构办公室在6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或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应评奖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诉,相应评奖机构办公室在6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行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有违纪行为,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并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考试违规违纪的认定与处理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实施。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次违反学校同一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系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第二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因不同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未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学生给予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记过以上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要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

(二)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的,视违纪类型,报保卫处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共同处理。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三)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建议,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直接按规定上报学院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协调处理。

(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行文部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且非毕业班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系的辅导员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处理。

(九)学生处分可以解除,处分解除的相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证明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将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布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处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个人情况,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及期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处理权限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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