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自己教育自己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对违纪学生执行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各种处分决定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装入档案。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各系或学生工作部(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又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者,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组织成立非法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成立非法社团,一经发现,即以取缔,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违反学校关于社团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赃者,寄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分后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为作案提供情报、工具等帮助或掩盖、窝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类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
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族风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院,须在报到三日内交系登记,由系将登记册及刀具一并交学院保卫处集中保管,待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按规定将刀具上交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凡以麻将、扑克牌、骰子、棋类等为工具,以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为赌注比较输赢的,均属赌博),一经发现,赌具赌资收交公安机关,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赌博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观赌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重犯者、聚集校外人员赌博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引诱他人吸、贩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供吸毒场所、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者;
2、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有价证券者;
3、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邮件者;
5、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敲诈、威吓他人者。
第十九条 猥亵、玩弄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纠缠或强迫与别人谈恋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男女非法同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观看黄色录像,浏览不健康网页或收听不健康电台者;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画、资料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到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进行“三陪”等有损身心健康、大学生形象或影响学院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
1、非故意损坏,须照价赔偿;
2、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学院各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撤除改装破坏电源线、通讯信号线的,除赔偿修复所需费用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擅自开启消防水闸,使用消防用水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乱张贴者;
2、在教室、会议室、公寓的桌椅上乱刻乱画者;
3、私接电源,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
4、在教室、公寓及校园公共场所猜拳、高声弹唱、喧哗、大声放音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
5、在公寓、教室从窗口或往过道上倒水或丢垃圾者;从高层建筑往下扔、掷可能伤人的物品或在窗台、阳台上放置易倾倒、易掉落的物品者;
6、在公寓内点蜡烛或焚烧物品者;
7、在公寓私开小伙,使用、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者;
8、在运动场以外的其他区域内踢球者;
9、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
10、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等校园公共场所着装不雅,经教育不改者;
11、在公共场所起哄、乱甩乱砸物品者;
12、擅自撕毁、涂改宣传栏张贴物者。
13、在公寓内饮酒(含啤酒、葡萄酒等)者;
14、在公寓内打麻将者。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学生公寓。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晚归者(未经批准,学生公寓熄灯后10分钟至一小时内晚归),必须自觉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学校对晚归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再次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未经批准,学生公寓熄灯一小时后尚未归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过了就寝时间,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当事人以记过处分。在异性公寓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学生未经批准搬出自己寝室到其它学生寝室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擅自外宿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广告和进行商业性活动,除将其经营的物资和资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需从事此项活动的,由学校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共同审批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税务的有关规定,除在经济上受到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依法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传销、邪教及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旷课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之相应条款处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节数计;教育实习按每天4节计;集体活动按每次2节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核作弊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之相应条款及相关细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不能比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一人在同一时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执行较重的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不好,隐瞒问题或互相包庇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者;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5、违纪学生制造伪证者;
6、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它费用者;
7、酗酒肇事者;
8、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名誉者。
9、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未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宽处理:
1、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深刻者;
2、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违法事件和人员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须将事实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原则上在一个系范围内的违纪事件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涉及两个系或几个系或跨校的违纪事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部门分工如下:涉及治安管理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第六条至十六条);涉及思想、品德、纪律的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第十七条至三十五条);涉及旷课及考试作弊的由教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要及时,定性要准确。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牵头部门或系(部)要汇总调查材料,写出调查结论,参与调查的系(部)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保卫处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或保卫处作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慎重处理,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要恰当。处分决定须在正式行文前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如认为事实有误或处分不恰当,允许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或有关部门应进行复查或复议,并将复查或复议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如学生拒不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处分决定同样有效。
第四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思想教育,热情帮助,严格要求,不得歧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以便共同配合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不得撤销。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各方面表现好,可由学生在毕业前夕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提供一份评议材料,经学校或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盖章后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或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其离校。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自原家庭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处分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五十二条 如受处分的是党员、团员,均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学习的所有学生。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