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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管理办法
2017-03-18 11:10   审核人: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管理,提高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民〔201011号)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预科教育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我校的民族预科教育坚持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教育预科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第四条  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坚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预科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预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使预科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进入高等学校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条  我校民族预科学生包括我校招收的预科学生和省教育厅、省民委明确由我校承担预科培养任务的“招生学校”招收的预科学生。

第二章  预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相关奖、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招生录取

第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教学部(以下简称“预科部”)是我校独立的处级机构,专门负责和具体实施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教育教学及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我校作为预科“培养学校”,应主动与预科“招生学校”建立联系,听取对预科教育教学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做好预科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预科招生计划由我校和我校为其承担预科培养任务的招生学校分别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预科招生,由招生学校按照本校预科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预科招生录取坚持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的预科招生实行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分专业录取,其它招生学校的预科招生是否分专业由各招生学校确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学制为一年。

第十五条  预科学生持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或预科部请假。未经准假超过规定报到时间7天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无法到校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预科学生入学后,我校会同招生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民族预科教育阶段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商招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学生应按我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预科学生在预科学习期间不能转学。

第二节  学习与考核

第十九条  预科学生的教学由我校统筹安排,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教材可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统编教材,也可由我校自行选定。

第二十条  预科学生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

第二十一条  预科学生的学习实行考核制度。预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  预科学生学习的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同一课程分两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每学期均进行考核;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学考勤制度,教育引导预科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预科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缺量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四条  预科学生应按学校有关部门公布的考试日程按时参加考试。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事先向预科部书面申请缓考,经预科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登记时注明“缓考”。

第二十五条  预科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登记时注明“补考”。

第三节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对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预科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我校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届预科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校招生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预科学生入学后,一学期病、事假或其它原因缺课累积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需办理休学手续,经我校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随下一届预科生学习。预科教育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八条  预科学生因故申请休学或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或其他原因应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通过学校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预科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我校预科部和教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第四节  结业与升学

第二十九条  预科生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我校发给预科结业证书,由招生学校办理预科直接升入本科的录取手续。

第三十条  预科升本科的就读专业由招生学校按预科录取时的专业确定,要求转专业的按招生学校的规定办理。预科录取时未确定专业的,由招生学校提供本科专业计划,预科学生填报个人志愿,招生学校根据其一年预科学习的综合测评成绩和个人志愿确定具体专业。

第三十一条  获得预科结业证书的预科生,招生学校办理“预升本”录取手续后,直接寄发本科录取通知书,预科生持本科录取通知书和预科结业证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或受记过处分未通过评议者。

(二)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

不予结业的预科生,本人申请,我校商招生学校同意,可允许其自费重读一年,但不能享受预科生的奖、助学金,且所有课程必须重修。相关手续由学校教务处办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一年重读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二)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六)每学期开学一个月未注册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预科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后,由教务部门开具退学证明,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  预科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预科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内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预科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预科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预科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监管,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预科生政治鉴别力,建立健全预科生住宿管理制度和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预科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预科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预科生的表彰和奖励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对违法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给予预科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预科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预科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预科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贵州省教育厅和招生学校备案。被开除学籍的预科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不得撤销。预科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各方面表现好,可申请解除或评议。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可申请解除;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可在结业前夕提出评议申请。经预科部审查同意,并写出评议材料,报学校或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预科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档。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预科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由我校按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生转入本科后,其学费由招生学校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预科生按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相关部门按对应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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