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部门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公章,须经过科级以上人员确认之后方可盖章,除本部门领导及被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二、 凡本部门各类行文、请示、报告、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用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核准后方可用章。
三、 本部门教职工需要盖章证明的一般性事项及其它日常一般性事项,须经过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确认之后方可盖章。
四、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科级以上的管理人员批准,并做好用章登记方可把公章带出。
五、 公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预科教育学院(独山校区)